5月25日,庐阳区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。然而,因该案的案情复杂,法院又于9月30日第二次审理了此案。据了解,案发后,原被告都曾去辖区派出所申请查 看监控,但现场是盲区。如此一来,双方都必须出具有力证据。9月30日的庭审中,原被告双方一度将部分媒体的报道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。
原告提交了山东电视台调查采访栏目的一份光盘。原告称,根据视频采访,目击证人均证明曾老太是小斌撞倒受伤。被告也提交了一些媒体报道,认为原告对事发过程的描述与诉状、庭审证人证言中的陈述不一致。对此原告方表示,“我陈述的是,孩子在骑车的过程中撞向老人,将老人绊住,老人怕撞倒孩子才向右后方摔倒。”
曾老太究竟是不是小斌撞伤的?9月30日的庭审中,原被告再次展开了激烈交锋。
原告认为,小斌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,在骑行过程中撞向曾老太两腿之间,导致老人重心不稳倒地。小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无法控制车速和方向,只能用两脚蹬地前行,车速可以很快,冲撞力度也大。老人倒地时怕压到孩子,下意识地向右侧倒地,孩子当时并没有受伤,也没有哭。原告认为,小斌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被告说,小斌所骑的滑板车高40厘米,重量很轻,而小斌年龄较小,身材瘦小;而老人身高162厘米,体重50公斤。对比之下,小斌在滑板车上撞倒老人的说法不能成立。若确实发生撞击,老人应该是向车辆行进方向的前方撞倒,并非向后撞倒。被告认为,老人只能是第三方力量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摔倒。法庭未当庭宣判。